科伦药业: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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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中伦成律(见)字第 013916-0036-050501 号
致: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科伦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独立意见;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WUHAN•CHENGDU•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NJING•HAIKOU•TOKYO•HONG KONG•LONDON•NEW YORK•LOS ANGELES•SAN FRANCISCO•ALMATY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在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 36 号
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5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4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本人如
果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17,760,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8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89,254,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9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
                                                 法律意见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 14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25,387,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先生。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
董事任世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
人进行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31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015%;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2%;弃权 65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9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691,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911%;反对 4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95%;弃
权 65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0.289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31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015%;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2%;弃权 65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9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691,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911%;反对 4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95%;弃
权 65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0.289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31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015%;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2%;弃权 65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9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691,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911%;反对 4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95%;弃
权 65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0.289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288,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972%;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2%;弃权 682,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660,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777%;反对 4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95%;弃
权 682,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0.302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932,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3%;反对 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7%;弃权 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30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32%;反对 83,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68%;弃
                                        法律意见书
权 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3,58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144%;反对 2,7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3891%;弃权 682,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953,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4766%;反对 2,75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2206%;
弃权 682,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302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刘革新、潘慧、刘思川、冯昊、程志
鹏、尹凤刚、刘亚光、潘渠、刘绥华、刘自伟、姜川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前
述股东总计持有的 517,597,244 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232,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08%;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431,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223%;反对 74,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777%;弃权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726,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177%;反对 1,245,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762%;弃权 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098,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4283%;反对 1,245,73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5527%;
弃权 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19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9,947,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1715%;反对 15,359,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1725%;弃权 11,708,08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6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319,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7.9905%;反对 15,359,90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6.8149%;
弃权 11,708,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5.194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6,23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0605%;反对 20,752,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9352%;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604,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7791%;反对 20,752,56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075%;
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13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881,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379%;反对 30,133,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6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53,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302%;反对 30,133,7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69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971,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38%;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343,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05%;反对 4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9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52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5365%;反对 24,487,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463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900,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1355%;反对 24,487,13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64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581,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9783%;反对 28,433,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02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953,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7.3845%;反对 28,433,7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2.615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713,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159%;反对 1,30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84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086,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4226%;反对 1,301,36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5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630,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042%;反对 1,262,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785%;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002,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3857%;反对 1,262,368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5601%;
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54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633,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046%;反对 1,259,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781%;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005,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3871%;反对 1,259,26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5587%;
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54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冯昊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前述股
东持有的 352,000 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243,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3840%;反对 11,297,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5988%;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967,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9332%;反对 11,297,8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0127%;
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54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法(修订稿)>的议案》
   该议案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冯昊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前述股
东持有的 352,000 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243,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3840%;反对 11,297,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5988%;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967,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9332%;反对 11,297,8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0127%;
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54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冯昊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前述股
东持有的 352,000 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4,390,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2633%;反对 12,150,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7194%;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114,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5549%;反对 12,150,34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3909%;
弃权 12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54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971,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38%;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343,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05%;反对 4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9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867,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359%;反对 30,14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64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3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239%;反对 30,148,0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76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881,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379%;反对 30,133,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6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53,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302%;反对 30,133,7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69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851,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336%;反对 30,133,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621%;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23,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168%;反对 30,133,7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698%;
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13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881,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379%;反对 30,133,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6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53,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302%;反对 30,133,7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69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924,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440%;反对 30,090,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56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96,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494%;反对 30,090,5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506%;弃权 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894,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397%;反对 30,090,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56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66,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6360%;反对 30,090,57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506%;
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13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文泽雄
                                     舒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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