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简称:永和智控 证券代码:002795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5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916.855 万股的 5.50%,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5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1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
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
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
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永和智控、本公司、
指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成都永和成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永和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限售期 指
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算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
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等。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
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0 人,包括:
(二)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雇
佣或劳务关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
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依照相关程序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发
表意见。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5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916.855 万股的 5.50%,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55 人)
合计(60 人) 1,150 100.00% 5.50%
注: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60 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1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
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57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5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股;
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
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
售安排 得分情况(X)
和成营业收入不低于 12,000 万 <11,000 万 <12,000 万
和成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0 万 <14,400 万 <15,000 万
和成营业收入不低于 18,000 万 <17,400 万 <18,000 万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如下表
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
X=0 分 0%
X=60 分 60%
X=80 分 80%
X=100 分 100%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分数 相应等级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P)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P)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
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当前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
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了公司控股
子公司成都永和成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成都永和成作为公司进一步向医疗服
务行业转型的重要部署,其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转型成功与否、预
测公司在新经济领域经营趋势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能够充分反应该经济领域的市
场占有情况、品牌形象及企业成长性。公司以此作为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
当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战略转型的实施效果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和解除限售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
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统一回购
注销。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
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
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
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当前,公司暂以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对限制性股票的
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产生的费用应在本激励计划
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
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假设授予日为2022年5月):
限制性股票授予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
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自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计划: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出现上述情况的,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
实施本计划;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出现上述情况的,董事会审议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前述程序审议后,决定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
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
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享有,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
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进行相
应调整。
(二)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按本计划规定出现需由公司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
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
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
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
部分股票。
第十一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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