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创
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
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
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
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
议上述方案和预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
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孔 涛 常军锋 林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