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盛
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以 2022 年 5 月 5 日为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