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1 号)的核准,深圳市新星
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人民币 595,000,000.00 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95,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9,460,500.00 元(含税)后
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85,539,5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
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4187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新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王行健、张恒
联系电话 0755-258698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78
注册资本 160,004,000 元
深圳市宝安区观光路公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星
注册地址
厂区 A 栋
深圳市宝安区观光路公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星
主要办公地址
厂区 A 栋
法定代表人 陈学敏
实际控制人 陈学敏
联系人 周志
联系电话 0755-2989136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8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深圳新星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证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
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
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60
号),因发行人 2020 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
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直到 2021
年 4 月 16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且公司业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绩预告数据与实际业绩也存在一定的差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异。监管机构对发行人及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予以监管警示。
发行人对以上监管措施已采取了加强学
习和严格信披流程等方式进行了整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期末结余 365.45 万元,
首发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14,700.0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期末结余 4,498.34 万元,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33,000.00 万元。
综上,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依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