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菱环境: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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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体
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
具体数值的设定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具有科学
性和合理性。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相
应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
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
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同意将《关于<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聂织锦、刘金平、宋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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