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 石大胜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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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2-045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5.87%;其中首次授予 1109.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5.47%;预留 80.00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
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
                                  “公
司”)
  上市日期:2015 年 5 月 29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2,680,000 元
  主营业务:碳酸酯类溶剂、锂盐、添加剂及硅基负极等锂电材料产品,聚焦
新能源、新材料领域。
  (二)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郭天明、于海明、周林林、
张金楼、陈伟、侯家祥,独立董事徐春明、彭正昌、王清云。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是:高建宏、于相金、王晓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分别是:于海明、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
涛。
  (三)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7,056,208,585.05   4,475,299,824.87   4,643,499,947.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78,405,919.29    259,791,875.52     308,453,101.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4,689,609,218.61   3,279,988,398.87   3,240,056,532.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104,376,480.54   2,059,841,691.36   1,807,663,849.4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5.81               1.28                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83              13.43              13.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四)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二、本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久的回报。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防止人才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自主决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者权益平等。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的权利。
  五、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披露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5 人,包括: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已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的
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草案公布时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郭天明          董事长         100.00        8.41%       0.49%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54.00        4.54%       0.27%
  郑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吕俊奇       董事会秘书           24.00        2.02%       0.12%
 宋会宝          总会计师         24.00        2.02%       0.12%
 丁伟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侯家祥             董事        24.00        2.02%       0.12%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                  835.3       70.23%       4.12%
       (258 人)
       预留部分                  80         6.73%       0.39%
         合计              1189.30      100.00%       5.87%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1.84 元。即满足行权
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1.84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同。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
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    2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
予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
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
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1)本公司的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造
成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可比情况,如作出相应调整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2)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在公司业绩
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C”,
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进行行权。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D”
                        (不合格),公司将按照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考核等级       A或B            C    D
      行权比例       100%          80%   0%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
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收入是公司经营业务的
重要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
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绝对金额,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
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
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
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只有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全部
或部分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
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即“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
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公告。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股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
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行权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
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
的人员,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行权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
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
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
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已确认的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
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09.30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
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
值总额为 3,639.40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公司 2022 年 5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
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至 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
股票期权摊销总
  成本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
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核管理办法》
象名单》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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