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度发现
以下前期会计差错。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1 年度
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现将 2021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
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8 号),警示函措施指出:
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
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
为 2.66 亿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
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 206,100,000 元,其中,2018 年 8,000 万元、2019 年 810 万
元,2020 年 5,400 万元。
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
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
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公告[2017]14 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为 11.05%,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中登公司完
成登记),香江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公司的子公
司。香江置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未在 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第二条、第十条
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
项的规定。
简称“江苏量子”)签订 5 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19,579,506 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
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发布临时
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
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项目无影响。
三、前期差错更正对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财务报表附注更正后:
十二、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9 年 1-6 月
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
采购商品 17,326,996.39 - - -
限公司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
用于“扬中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
定的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9年4月,通过“数字扬中西区外立面做法协调
会”,确定设计修改,对总部大楼外装进行增补工程,工程造价共计902.00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香江科技根据合同的履
约进度共计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142,101,100.00元,其中:2018年支付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
日
江苏量子电气科技
预付款项 798,432.44 - - -
有限公司
其他非流 扬中香江置业
动资产 有限公司
四、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是
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董事会同意本次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
错的更正情况。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2]17870-4 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
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2]17870-4 号);
计差错更正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