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1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
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
派律师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
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2 年 4 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70,39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17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678,19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5,420,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0%。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任 意 时 间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参 加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的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
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
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
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
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
独披露表决结果。
议案 8《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
露表决结果。
议案 9《关于 2022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议案 10《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涉及中
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对于议案 6,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420,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对于议案 7,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420,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对于议案 8,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420,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对于议案 9,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420,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对于议案 10,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281,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4447%;反对 13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2.55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对于议案 11,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281,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4447%;反对 13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2.55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对于议案 12,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5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500%;反对 5,260,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7.05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