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
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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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九)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
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监事: 段光灿 袁东星 杨 靖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