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5 号)核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创能”、“上市公司”、“发行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1,373,32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5.17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80.93 元,扣除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
民币 395,715,666.47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韩超、张铁栓
联系电话 021-2321953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78
注册资本 29,895.1327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金钟
实际控制人 李金钟
联系人 王永军
联系电话 021-59705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6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
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 发行人或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项及整改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
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
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
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
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 超 张铁栓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