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规定和要求,我们在仔细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和背景
资料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拟定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43,993,247.81 元。公司拟以 2021 年末总股本
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433,479,424 股。公司将 2021 年度实施股份回购所
支付的 99,982,197.08 元现金视同现金红利,纳入 2021 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
例计算,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有利于公司持续稳
健经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
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
过 750,000 万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是在公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
规划,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预计为符合条件的经销
商在指定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经销商在授信额度项下的融
资用于向本公司支付货款,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有效期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为
帮助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销售规模、增强与经销商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
系,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
公司此次担保事项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为经销商银行授
信提供担保的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立信在过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专业能力强,所
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此次续
聘立信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续
聘立信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3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前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9,338 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决定对
未能解除限售的合计 928,015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57,353 股股限制
性股票。
独立董事:潘英丽、孙笑侠、张旭光、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