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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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深圳
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景旺电子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民生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      王嘉、肖晴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B
主要办公地址
           单元
联系电话       0755-226620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28
注册资本       85,167.2519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 166 号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 座 19
主要办公地址
           楼
法定代表人      刘绍柏
董事会秘书      黄恬
联系电话       0755-838921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8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景旺电子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景旺电子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度;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易发表意见;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景旺电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景旺电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
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
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景旺电子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景旺电子的信
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景旺电子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转股
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嘉      肖晴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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