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
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
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聘任及离职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
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
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述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
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
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及履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
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
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不
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
作条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按照合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
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
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