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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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
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
施细则》”)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与审计
报告一致,也与我们所掌握的情况一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此财务决算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经过与董事会、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我们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
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尊重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非
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非
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尽快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对 2021 年
度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出具《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2]第 2328 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宏达新材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议上述文件后,我们尊重会计师的专业意见,要求董事会和管
理层积极推进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尽快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相应
整改措施将持续关注并督促落实,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
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可以有效的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议案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收购股权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根据骥勤投资、卓睿控股、上海观峰与公司签署的《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有关条款规定,上海观峰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 2019 年度不低于 900 万元、2020 年度不低于 1,950 万元、2021 年度
不低于 2,300 万元。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宁波骥勤、江苏卓睿将依约对公司
进行补偿。
  根据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上海观峰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19,297.4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19,525.68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公司认为按《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有关条款规定,业绩承诺方骥勤投资、卓睿控股
需对公司补偿差异金额 22,500 万元。但因上海疫情及其他原因,会计师事务所
无法进入上海实行现场审计也无法和业绩承诺方取得联系并确认业绩实现情况,
暂时无法出具该专项核查报告。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 2021 年度报告中并未
确认上述补偿金额。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待
相关限制因素消除或可实施替代程序后,我们将督促公司及时完成对收购股权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核查程序,出具相关专项报告。
  六、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对
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
实际情况。
  八、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整体风险可控,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
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基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的主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关
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调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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