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内字[2022]00029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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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6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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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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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22]000294 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
团)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大华内字[2022]00029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长方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 子公司管控存在重大缺陷
长方集团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康铭盛公司)表示为了资金安全,将其日常资金存放于深圳市世永
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直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世永成公司账户
销户。该事项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不得将公司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项涉及金额重大且长方集团未能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上述未入账情况。
上述事项表明,长方集团在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 存货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会计师在年审监盘过程中发现康铭盛公司存在大量的呆滞存货,
截至审计报告日,康铭盛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呆滞存货清单以及呆滞
存货形成过程的资料。康铭盛公司存货在多个仓库存放,各仓库的出
入库统一记录,仅根据物料进行识别加以区分,没有建立相应的分库
核算管理,无法判断仓库物料区分的完整性、准确性。
上述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存货的存在、完整性、计价与分摊
认定,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三) 销售与收款存在重大缺陷
康铭盛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本报告期第三方回款金额占
大华内字[2022]00029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含税收入金额的比例较高。康铭盛公司未能妥善保存并提供完整的证
明第三方回款款项来源的相关资料。
上述第三方回款资料缺失表明公司销售与收款的内控制度的执
行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四) 信息系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康铭盛公司由于系统更换未妥善保存原系统的数据,导致依赖系
统生成的人事薪资、成本核算等模块数据丢失。虽然人工核算可以一
定程度上弥补相关的影响,但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仍然可能失
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
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长方集团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上述重大缺陷尚未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在长方集团
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审计报告日对
长方集团 2021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长方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大华内字[2022]00029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家伟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欧文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