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方集团: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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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
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出售惠州工业园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未发现公司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
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未发现存在任何内部交易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21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571 号),经过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多次沟通,就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多次交流,我们尊重并接受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无异议。
  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此外,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
善处理相关事项,有效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行必要修订,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经过本次审计后,组织公司和子公
司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和新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监管规则,同时,强化内
部审计制度建设并加强内部审计力量和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协助
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质疑,详尽解释相关问题;同时,在全面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尽快启动会计核算信息中存在导致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事
项的整改工作和后续审计工作,续聘或新聘合格审计机构在限定时间内对公司
项在核查清楚前提下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特别是涉及子公司康铭盛 1.68 亿元
销售返利事项,核查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交易合同的有效性、与涉及客户销售返
利是否涉及多个会计期间、是否按会计差错重述前期财务报表,力争消除可能导
致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
影响认真解答投资者疑问。
  四、关于 2021 年度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
华内字[2022]000294 号),指出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相关问题。为此,我们
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成立内控控制
整改工作组,梳理公司和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
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聘请外部内部控制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整理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清单并进行持续整改,努力消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对公司生
产经营和财务报表公允的有效性产生的不利影响,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提请公司董事会续聘或新聘合格
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重新进行审计,在梳理和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的前提下,在不少于一定期间进行有效运用,持续消除影响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
控制建设和运用的有效性出具否定或保留意见的所有重大和重要缺陷。
  五、对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
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
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所处的实
际情况,公司提出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
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资料,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
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资料,并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
程序合理、合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除会计师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陈
述的公司子公司康铭盛所呆滞品的跌价准备尚需进一步核实外,能够公允地反映
公司资产状况,资产价值信息更具合理性。
    九、对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方志刚、王寿群、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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