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二年五月
浙江●玉环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
作。
二、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建议优先选择网络投票的
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在上述期间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办理参会登记。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
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务必严格遵
守玉环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若出现发热等症状、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或未能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四、请参加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
态。
五、股东在会议召开期间准备发言的,请在会议开始前到大会会务组登记并
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
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六、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
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
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
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
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七、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投票方式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2-024)
八、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
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3:00 签到时间:12:30-13: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会议地点:浙江省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长顺路 55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 签到、宣布会议开始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二、 宣读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三:《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五:《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十:《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十一:《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三、审议、表决
四、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五、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六、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议案一: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勤
勉履职。就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公司董事会制作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资源,合理安排生产经营,积极探索做大做强的新途径,带领全体员工较好地完
成了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
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推进董事会决
议的实施,不断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公司
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公司董事会 2021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 年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之中。但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反复,大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海外国际物流
不稳定,为经济的复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1,066.37万元,同比增加41.57%;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65.37万元,同比减少42.99%;归属于上市公司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307.33万元,同比增加432.0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产总计221,755.89万元,负债总计100,886.45万元,净资产合计120,869.43万元。
二、2021 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开拓内外销市场,提升市场份额
公司一直深耕汽车售后市场,二十余年的设计、制造、销售积累了稳定的优
质客户群体。近年来公司依托于搭建的全球销售平台,开始快速切入国内售后市
场,将逐渐形成国内、国际互促,双引擎发展格局。
国内市场开拓:随着国内汽车保有量及车龄的逐年提高,特别是新能源车份
额的逐步扩大,国内汽车售后市场需求也将快速增长,公司积极切入国内市场,
已和多家汽车零部件品牌平台运营商展开合作,以更专业、迅捷、全面、优质的
服务在国内汽配后市场高歌猛进。
国外市场拓展:公司不断加强与国际知名采购商的合作,优化客户结构,随
着全球汽车保有量的稳定增加,基于丰富的产品品种及系列,公司产品市场前景
良好。公司目前主要客户为天纳克全球(TENNECO)、采埃孚全球(ZF)集团、墨
西哥 GOVI、美国 AutoZone 等国际知名的汽配进口商或采购商,同时公司开始在
北美等地区布点建立海外物流中心仓储,构建全球直销网络,为客户提供快速便
捷的服务,进一步巩固海外市场销售。
(二)继续推进产业布局整合,突破产能瓶颈
公司继续加强生产集群提升智能制造,进一步提升快速反应能力,降低生产
成本,推进设备网联化、控制自动化、检测智能化、管理数字化、产线柔性化,
不断提高过程的稳定性,以满足客户订单的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
(1)玉环沙门生产基地不断提高生产流程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快网联化设备、
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建设,不断改进生产方式,提升产能效率,降低生产成
本。
(2)为减少企业运营负担,处置低效资产加强生产集聚,整合并出售子公司
嵊州生产基地。
(3)为扩充产能,公司全力营造玉环漩门三期智造园,同时推进主要配套工
厂合理科学分布在生产基地周围形成产业园区,以实现快速交货能力,提高生产
效率和产品质量,进一步增强产品竞争力。
依据新增年产 500 万件汽车橡胶减震产品项目的建设规划需要,截止报告期
末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18亿元,研发出多种型号的橡胶减震产品,品种能满足
多数通用车型,已初步具备规模供应生产能力。随着产能的释放销售额也在不断
攀升之中,2021年橡胶减震产品实现销售收入3,071万元。公司将继续加大此项目
研发力度,扩充橡胶减震器产品品种,以适应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打造企业新
的利润增长点。
(三)加强技术创新,加速新品研发
公司从专业制造悬架系统减震器产品拓展至汽车发动机密封件、汽车橡胶减
震产品等其他汽车零部件领域, 产品种类进一步丰富,更好的满足客户一站式需
求。公司建成的汽车减震器研发、检测中心,获得 CNAS 认证成为国家认可的实
验室,此实验室可以按照国际标准提供检测服务,增强公司新产品开发水平和研
发能力,并进一步提升产品检测试验水平。
在汽车悬架系统减震器板块,公司继续保持对传统汽车悬架系统减震器的研
发投入,推进产品优化升级,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舒适性和使用寿命。随着空气
悬架等高端减震器国产化成本的下降, 在新能源汽车和中高档价位车型渗透率的
提升,以及消费者对汽车稳定性、安全性、舒适性等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和消费
升级,未来高端减震器市场空间广阔。公司努力抓住机会积极投入研发高端减震
器,并且取得了新能源汽车减震器、空气悬架减震器和阻尼可调式减震器等多种
新品种的研发成果,部分高端新品减震器已经实现销售。
努力继续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能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及层次。公司也不断将生
产重心向高利润水平、高附加值的产品转移,持续提高核心竞争力。
橡胶减震器板块,利用可转债发行资金支撑,继续加快产能建设,增加产品
种类,拓展销售渠道网络。目前已研发出多种型号的橡胶减震产品,品种能满足
多数通用车型,已经初步具备规模供应生产能力,销售额也在不断攀升之中。
三、2021 年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召开的会
议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决议
审议通过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2021 年 1 月 21 日 审议通过了:
五次会议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
况报告
案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
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制度》的议案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动资金的议案
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 审议通过了:
七次会议 1、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
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
要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
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 审议通过了:
十次会议 1、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所有董事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次会
议上,与会董事均能按照《公司章程》对每项提案进行认真了解与审议,力求科
学、有效地参与决策,高度负责地投好每一票;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均由董事
会组织有效实施。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7 次,战略委员会召开
会议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
运作、高效执行、认真研究、审慎决策,为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推动各项工
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证了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
独立,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经营或
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集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1 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
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
及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
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
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
会议的情况。具体详见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规范运作
的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沟通,报告期内通
过电话、e 互动平台、现场调研、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和渠道保持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投资者意见和诉求,加强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促进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目标。
四、2022 年董事会工作计划
竞争优势。董事会将持续做好以下几点:
(一)内部管理持续提升
模式,深化落实分工责任机制,以此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提高产品生产效率
和产品质量。
(二)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投资者管理
董事会将切实做好新规则体系下的信息披露工作, 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时效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搭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平台,
着力提高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的理念。积极探索,规范操作,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努力提升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
(三)组织培训工作
继续做好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部门培训的组织工
作,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履行职务的能力、水平。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既定的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形势,勤勉尽
责,规范运营,全面完成 2022 年度目标,并以持久的发展和优良的业绩回报股
东并致力于成为投资者信赖的上市公司。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
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并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三: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2021
年度监事会的运营工作情况,公司监事会编制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附件:《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
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决策程序、财务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监
督检查,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现将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
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任监事均出席了报告期内的监
事会会议,勤勉尽责履行了监事职责。报告期内召开的会议及通过的议案基本情
况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议案内容
三次会议
管理的议案》
日 四次会议
五次会议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案》;
失的议案》。
第四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
案》;
第四届监事会第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七次会议 3、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日 八次会议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浙江正裕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
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
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
司依法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列席了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的生
产经营状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能够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决策科
学、合法,逐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内控机制,形成了规范
的管理体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诚信勤勉、尽职尽责,在执行职务时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
决议和授权,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或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检查和审核,并对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监事会认为:公
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财务状况良好。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审核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
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关于现金分红比例、条件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现
状、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监事会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
内,除公司为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担
保外,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
制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规范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
公司监事会审阅了《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
理,执行有效,能够保障控制目标的达成。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或通过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2022 年度工作计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文件的要求,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职能。监事会将围绕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和 2022 年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公司董事会工作部署,根据行业特点
和公司管理实际,不断强化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要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审慎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保障工作
有序进行,提升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
董事会会议及相关办公会议,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公司重大
决策事项,确保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善公
司内控制度。
强化监事会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
动及重大异常变化的情况。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议案四: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编制完成,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五: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我们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公司编制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1 年度公司的财务报告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61,066.37 万元,同比增加 41.57%;营业利
润为 8,037.20 万元,同比减少 44.36%;净利润为 7,167.89 万元,同比减少 37.11%。
现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比
上年同
主要会计数据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期增减
(%)
营业收入 1,610,663,736.51 1,137,747,546.02 41.57 1,108,868,100.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23,073,280.27 4,336,356.82 432.09 66,188,785.91
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31,766,344.26 86,309,844.03 -136.81 130,774,076.21
金流量净额
本期末
比上年
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总资产 2,217,558,867.31 1,803,520,557.68 22.96 1,554,222,222.46
主要财务数据说明:
市场需求拉动以及产能逐步释放形成销售收入所致。
较上年同期增加 432.09%,主要系产能、收入增长带动所致。
少-136.81%,主要系产能增加及存货增长,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610,663,736.51 1,137,747,546.02 41.57
营业成本 1,271,412,179.19 861,435,318.56 47.59
销售费用 60,335,025.02 36,363,061.17 65.92
管理费用 91,410,468.39 77,649,011.64 17.72
研发费用 26,264,858.26 40,165,211.94 -34.61
财务费用 76,975,999.52 53,392,342.46 44.1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766,344.26 86,309,844.03 -136.8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5,135,058.99 -105,731,015.27 -18.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8,193,297.11 22,816,031.33 505.69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下游市场需求拉动以及产能逐步释放形成销售收入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产销增加相应成本增长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产销规模增加及渠道拓展,销售费用相应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产销规模增长,相应管理成本增加。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汇率变动汇兑损失减少及部分可转债转股后利息支出减少所
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为扩大产销规模,增加新产品研发投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产能增加及存货增长,购买商品支付的
现金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建设新生产基地及设备智能化改造支出
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本期金融机构贷款净流入额较上年
同期增加所致。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本期 上期
本期期
期末 期末
末金额
数占 数占
较上期 情况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总资 上期期末数 总资
期末变 说明
产的 产的
动比例
比例 比例
(%)
(%) (%)
货币资金 134,304,838.06 6.06 124,438,580.79 6.90 7.93
交易性金融资
产
应收票据 6,972,225.21 0.39 -100.00 (2)
应收账款 375,997,698.28 16.96 300,331,500.30 16.65 25.19
应收款项融资 77,863,639.27 3.51 47,333,316.35 2.62 64.50 (3)
其他应收款 15,529,001.76 0.70 9,753,199.39 0.54 59.22 (4)
存货 530,327,121.81 23.91 341,803,655.25 18.95 55.16 (5)
长期应收款 302,519.86 0.02 -100.00 (6)
长期股权投资 283,400.41 0.01 900,000.00 0.05 -68.51 (7)
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1,867,174.25 0.08 2,001,846.41 0.11 -6.73
固定资产 543,857,420.56 24.53 536,071,227.91 29.72 1.45
在建工程 120,275,654.27 5.42 27,532,710.71 1.53 336.85 (9)
使用权资产 28,384,181.70 1.28 (10)
长期待摊费用 19,240,475.57 0.87 9,666,832.17 0.54 99.04 (11)
递延所得税资
产
其他非流动资
产
短期借款 181,693,169.50 8.19 (14)
应付票据 178,593,000.00 8.05 106,112,000.00 5.88 68.31 (15)
应付账款 368,358,007.36 16.61 270,239,254.33 14.98 36.31 (16)
预收款项 180,705.00 0.01 (17)
合同负债 17,334,088.69 0.78 14,508,437.01 0.80 19.48
应交税费 10,491,462.79 0.47 18,080,873.65 1.00 -41.97 (18)
其他应付款 4,412,525.33 0.20 12,964,325.12 0.72 -65.96 (19)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498,161.22 0.02 123,641.43 0.01 302.91 (21)
租赁负债 19,040,142.55 0.86 (22)
长期应付款 373,108.63 0.02 -100.00 (23)
递延所得税负
债
情况说明:
(1) 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原因说明:系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所致;
(2) 应收票据变动原因说明:系上期期末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所致;
(3) 应收款项融资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预计以贴现形式收回的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4) 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出口退税款增加所致;
(5) 存货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生产规模扩大相应的产成品、原材料及在产品增加所致;
(6) 长期应收款变动原因说明:系收回融资租赁款所致;
(7) 长期股权投资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子公司上海优肯收回联营企业投资款所致;
(8)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变动原因说明:系通过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取得众泰汽车公司 A 股股票
所致;
(9) 在建工程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智造园一期基建投入增加所致;
(10)使用权资产变动原因说明:系报告期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所致;
(11)长期待摊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新增厂房装修改造支出所致;
(12)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可抵扣亏损增加所致;
(13)其他非流动资产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14)短期借款变动原因说明:系当期经营规模扩大,资金需求相应增加所致;
(15)应付票据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经营规模扩大,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16)应付账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经营规模扩大,未支付采购额增加所致;
(17)预收款项变动原因说明:系本期收到预收房租款所致;
(18)应交税费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期末应交本期企业所得税减少所致;
(19)其他应付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应付佣金、押金保证金减少所致;
(2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系报告期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所致;
(21)其他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系待转销项税额增加所致;
(22)租赁负债变动原因说明:系报告期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所致;
(23)长期应付款变动原因说明:系本期支付融资租赁款所致;
(24)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原因说明:系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影响所致。
四、净资产及分红情况说明
(一)股本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次变动增减(+、一)
发
期初余额 行 送 公积金 期末余额
其他 小计
新 股 转股
股
股
份
总
数
(1)公司注册资本 222,497,325.00 元,与股份总数 222,499,802 股存在差异系正裕转债本
期债转股部分股份增加,尚未办理变更手续所致。
(2)本期正裕转债 238,000.00 元转股,相应增加股本 23,291 元,增加资本公积 224,143.90
元。
(二)其他权益工具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发行在外的金融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工具
可转换公司债券 17,569.60 11,066,631.33
合计 17,569.60 11,066,631.33
本期正裕转债 238,000.00 元转股,其他权益工具相应减少 17,569.60 元。
(三)资本公积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资本溢价(股本
溢价)
其他资本公积 179,368.53 179,368.53
合计 371,249,903.57 224,143.90 371,474,047.47
股本溢价本期增加系正裕转债转股溢价部分增加股本溢价。
(四)盈余公积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法定盈余公积 58,861,398.78 3,185,291.40 62,046,690.18
任意盈余公积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其他
合计 58,861,398.78 3,185,291.40 62,046,690.18
(五)未分配利润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 上期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359,978,782.54 316,624,795.25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1,264,587.75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358,714,194.79 316,624,795.25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2,653,682.11 109,899,215.36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185,291.40 4,676,628.07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应付普通股股利 33,374,598.75 61,868,600.00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期末未分配利润 384,807,986.75 359,978,782.54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1,264,587.75
元。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七: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
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八: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35,174,012.78元(母公司报表口径)。
结合公司发展与未来资金需求,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鼓励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
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
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1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2,499,802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249,980.2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
红合计占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5.51%。剩余
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2022-016)。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鉴于公司聘请的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服务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
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为保持公司
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并提议,公司拟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
项审计及相关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其 2022 年度审计的
具体工作量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审计费用。聘期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2022-017)。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十: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公司结合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工作胜任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
酬水平,拟定了董事 2022 年度的薪酬方案:公司内部董事薪酬依据公司所处的行
业发展趋势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综合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岗位履职情况
制定;公司根据独立董事专业素养、胜任能力和履职情况,结合本公司所处地区、
行业及经营规模,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并按
年发放。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十一: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为促进公司稳健、有效发展,按照风险、责任联动原则,根据行业状况及公
司经营实际情况,拟订了公司监事 2022 年度的薪酬方案:公司监事薪酬依据公司
所处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综合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岗位
履职情况制定。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议案十二: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用于
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含外币)、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并购
贷款等)、中长期贷款、银行票据(含票据池)、信用证、贸易融资等业务。以
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全资、控
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
具体拟申请授信的明细情况如下:
银行综合授信;
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
元的银行综合授信。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授权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总额度内,可对各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调剂
使用,如在年中有新增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新增子公司的授信也可在上述
总额度范围内进行使用。同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事宜项下的全部法律文件。在上述授信额度
内,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单次或逐笔签订具体授信协议,不再单独履行决
策程序。上述授信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十三:关于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提高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融资能力,增强公司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
经济效果,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融资的需求,公司预计 2022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35,000 万元,为资
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元,为资产负
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公司及公司授权子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担保协议
由担保人、被担保人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具体担保金额以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担保计划包含融资类担保和
履约类担保、保函类担保、银行资产池业务等多种金融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等。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
准。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
于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芜湖荣基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及芜湖安博帝特工业有限
公司。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
计划的公告》(2022-019)。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十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2022 年度根据实际经
营业务需要,在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美元(或同等价值外汇金额)的限
额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
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出口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高,且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因此美元
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为明显。为规避汇率风险,防范汇率大
幅波动对公司业绩带来的不确定性,公司及子公司拟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择机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及涉及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与公司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
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涉及外币币种为公司实际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包括但不
限于美元。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模及授权期间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上述外汇业务的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远期结售汇的
具体业务,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具体业务产生的各项费用将按银行的收费
标准执行。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人
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可以部分抵消汇率
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因操作人员专业水平不足造成的风险。
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
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司
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
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理层报告进展情况;内部审计部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审计,核实盈亏
和资金使用情况,法务部门参与审核把关,确保与银行交易合约条款清晰,严格
对照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操作,以防范法律风险和内控风险。
能力信息,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加大跟踪催收应收账款力度,尽量将该
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
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的机构进行交易。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
应核算和披露。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十五: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08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开发行了 29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正裕转债”),每张面
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9 亿元,期限 6 年。“正裕转债”自 2020 年 7 月 7 日起可
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
共有 25,000
元(250 张)
“正裕转债”转为本公司 A 股股票,转股股数为 2,477 股。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因可转债上述期间转股由 222,497,325 股增加至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 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通股 22,249.73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普通股 22,249.98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连带责任。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经累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用)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十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的其他担保情形。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条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保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 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和会议召集人;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及表决程序。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序。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票意见的,发布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3:00。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算; 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经累计计算达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的; 政策进行调整的;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的股份总数。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配合。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例限制。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删除此条,以后章节不变、条款序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号相应顺延。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期未清偿;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员;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开谴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规定的其他内容。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规定的其他内容。 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执行。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支机构的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十八)决定公司所有对外捐赠事 以外的担保事项;
项;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九)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此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经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2022年4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草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下列制度进行修订:
序号 文件名称
修订后的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制度相应废止。修订
后的制度具体内容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