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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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
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二十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重组等活动;
     (二十五)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内部因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外部因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管、税务、工商、统计、财
政等部门)及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机构和银行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保荐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保荐人(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
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
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相关人
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
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向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内幕信息知            职务/   获取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岗位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注:
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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