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地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和对
外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总经理高赫男先生的岳母梁美玲女士存在非经营
性往来款 614.19 万元,系由于梁志善与公司股转款纠纷所致。截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
梁美玲女士已归还上述款项。
除上述非经营性往来款项外,公司 2021 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过程中的相
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对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
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防范
和控制各类风险,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各项内部控制规则得到有效地执行,
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客观评价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运行情况,我们同意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四、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度继续亏损,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及未来发展,公司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该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当
前实际经营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
意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对于拟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方案,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薪酬
安排结合了目前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实际经营情况、各岗位职责要求等因素,有利于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此议案中董事薪酬部分
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的各级全资、控股下属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
况及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参股公司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协助深圳广联赛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组进行减资以及再重新认购新公司
股权,不构成实质的交易行为,有利于广联赛讯的后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表决过程及结果合法、
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胡社教、邵世凤、肖亚红、李宁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