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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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工作方式及业务程序依法披露信息。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应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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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机构。
  第六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负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经
常联系,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和持股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和信息,在控股股东和持股 5%
以上股东按照有关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及时了解有关情
况,配合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
露要求,同时在避免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应主动、及时地披露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证券时应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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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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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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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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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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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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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月。
  第二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免于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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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
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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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检查的情况。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 10 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
时披露。
  公司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应当指定固定人员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如果指定联络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将新联络人及其联
系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认真
学习了解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掌握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部门提供定期报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
对该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如不能确定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可先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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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
大事项应在 2 小时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提供必要
的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对于其首先知悉的重大事项应在 2 小时内
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
相应的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根据需要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
股东指定的联络人进行沟通联络,主动询问是否存在应披露的
重大事项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收到的重大信息报
告应立刻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
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通报情况,发送传真
和发送电子邮件后,应立即电话告知董事。董事长可以根据情
况委托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通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编报规则,依据重大事
项及价格敏感性信息的实际情况,拟订信息披露文件草稿或征
求意见稿,报送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参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有关单位提供的事实、数据、意见
和建议,拟定信息披露文件审核稿或讨论稿。
              第 12 页
  公司董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以及根据相关规则无需全
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长代表董
事会签署。对于披露文稿中涉及有关机构提供数据和事实信息
的,董事长在签署时应指示具体负责部门核对并会签。董事长
因故不能签署信息披露文件时,应指定一名董事履行该项职责。
  第三十条 经签署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向中国证监会、贵州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报送,经登记、
审核后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一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
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通
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
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第 13 页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
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
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
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
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
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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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 15 页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财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内部控制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应当根
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财务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文件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和控制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在公开披露前为内幕信息。公司所有知悉该事件的人员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按规
定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外,不得违反规定透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的管理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资料、报告及签署文件的档案管
理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建立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 16 页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由于其不当作为或应
作为而不作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可
予以记过、降薪、降职、免职乃至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对具
有前款所述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
法进行惩戒。
  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责任人,
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于虚假陈述并传播关于公司的情况或在公共媒体发表文
章关于公司情况的内容严重失实,干扰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使
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机构和个人,公司保留采
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改。
  第五十条 如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
             第 17 页
性文件发生修改导致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其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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