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深
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既回报了
广大投资者,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也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
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关注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覆
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
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情况。
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报告期内对子公司
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 6,951.23 万元。除此之外本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
对外担保情况。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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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生 陈玉罡 陈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