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辽宁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申联”)、湖
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叶林”)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项目公
司辽宁申联和湖南叶林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其他股东上海沣石
恒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沣石恒达”)、叶标先生本次均
进行同比例担保,上述关联交易是因为公司正常的投资建设需要而进行的,不存
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
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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