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级别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制度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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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
的权力。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及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是否充足;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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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
行董事)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
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
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
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
定稿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定稿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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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
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
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
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本委员会初步审核,本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本委员会应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及
时沟通,在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外
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本委
员会审核,并由本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
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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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浙江富春
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浙江富春
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自动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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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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