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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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
“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会〔2021〕
                                           (财会〔2021〕
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相关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1-
  (1)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
生变更,企业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
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企业先根据上述规定对基准利率改革
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评估,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根据考虑所有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上述规定
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重新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
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同时发生其他变更,承租人应当将所有租赁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
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
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
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
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
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
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该解释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
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公司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对
于发布前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未按照该解释规定列报的,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
相应调整,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3-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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