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8 楼
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联创电子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联创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进行
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
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
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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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
资格。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
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
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四)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议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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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
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事项公告后,公司积极推进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
因授予权益窗口期限制,公司尚未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权益的授予与登记程序。
受新冠疫情及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近期公司股价发生较
大波动,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和激励对象意愿,经公司审慎决策综合考虑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与之相关的《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权益授出、登记,
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
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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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
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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