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宏达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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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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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
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组织拟提交董事会各
项提案的程序性、合规性初步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
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三条 董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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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
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
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
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
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
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
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提名限制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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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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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
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之后补以邮件、传真等书面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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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
董事缺席的情况。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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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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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
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
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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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
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
人数。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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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论证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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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签名
  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
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
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
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所述重
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履行督
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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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行使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
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现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为准,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
改。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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