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分别刊载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通过视频通讯的方式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简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
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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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587,81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4.6960%。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视频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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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47,141,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141,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141,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141,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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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141,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8,083,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42%;反对股数 446,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8%;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141,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8,083,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42%;反对股数 446,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8%;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141,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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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8,083,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42%;反对股数 446,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8%;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