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06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
统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
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公告后,公司积极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因授
予权益窗口期限制,公司尚未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权益的授予与登记程序。受
新冠疫情及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近期公司股价发生较大
波动,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和激励对象意愿,经公司审慎决策综合考虑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与之相关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本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权益授
出、登记,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产生相关
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择机推出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本次激
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备查文件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