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或“公司”)的持续督
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规定,对弘信电子《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所属部门。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
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与沟通、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
金管理、采购、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工程项目。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具体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
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
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
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项目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营业收入的 2%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的 1%≤错报<营业收入的 2%
一般缺陷 错报<营业收入的 1%
注: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b、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重大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参照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执行。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b、相关管理制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
c、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d、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e、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弘信电子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抽查公司账务资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
场所;与公司董监高及内部审计人员沟通;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审
计机构进行沟通,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弘信电子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已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 运 郭振国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