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汇隆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