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员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
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等(以下统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四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五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等财
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
第六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
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
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
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
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
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
(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捐赠的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的,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审
批通过后实施;
(二)对外捐赠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后实施;
(三)公司对外捐赠的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业务单元”)提出对外捐赠申请的,需经业务单元第一
负责人批准,并报请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提交公司主管高级管理人员、首席财
务官、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
序。
对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
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对外捐赠事项涉及公司级市场费用的,应在报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前,
报请公司品牌与市场管理中心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负责
具体实施的业务单元应在捐赠实施完成后的 2 日内,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品
牌与市场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依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办理对外捐赠事项,公司应当按规定取得合规收据。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受捐方按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出现不相符或改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需及时书面反馈公司相关决策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监管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