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风语筑
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
或者承诺,不得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不得从事其他违
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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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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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说明;
(十)路演;
(十一)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二)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三)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公共
传媒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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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在
必要时可适当予以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投资者说明会以现场召开的应当
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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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
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公布,以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并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
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
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
台)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根据情
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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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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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
还可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等相关会议的筹备,并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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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