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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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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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或“公司”)委托,就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南京埃斯顿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
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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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埃斯顿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埃斯顿的说明予以引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埃斯顿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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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
(二)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
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确定后,完成授予登记前,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 2 万股限
制性股票。本次计划激励所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178 名变更为 177 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0.73 万股变更为 578.73 万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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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七)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八)2021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及个
人业绩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已离职及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
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1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及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十)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一)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前述 363,960 股限制性股票及
续。
(十二)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
次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同意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58 元/股调整为 6.535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取得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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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 38,785,993.79 元
(含税),此次分配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实施完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相
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6.58-0.045 =6.535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
由、调整方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调整事由、调整方法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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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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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 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