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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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石家庄·郑州·香港
    Beijing﹒Shenzhen﹒Shanghai﹒Guangzhou﹒Tianjin﹒Chengdu﹒Nanjing﹒Changsha﹒Changchun﹒Zhuhai﹒Haikou﹒Kunming﹒Shijiazhuang﹒Zhengzhou﹒Hong Kong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并于 2022 年 4 月 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
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裕元工业园
精成二路 1 号福泰厂办公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主持,完
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76,624,0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08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11,508,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735%。
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115,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33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7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563,2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75,432,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587,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371,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812%;反对 6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137%;
          弃权 587,5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51%。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5,399,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587,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338,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642%;反对 63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306%;
          弃权 587,5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51%。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5,432,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588,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371,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812%;反对 6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134%;
          弃权 588,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54%。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5,380,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588,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32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544%;反对 65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3401%;
          弃权 588,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54%。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5,971,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910,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611%;反对 6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3261%;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1,88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88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71%;反对 65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3401%;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2,086,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8,02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7.6435%;反对 4,5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2.3440%;弃权 2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46,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2,085,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21%;反对 4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2354%;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5%。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5,938,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877,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41%;反对 6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3434%;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5,963,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902,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571%;反对 6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3304%;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5,963,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902,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571%;反对 6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3304%;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5%。
  表决结果: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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