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规避风险,实现对公司财
务收支、各项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职责
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
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
的专业经验,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期
限与其董事任期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
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其开展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包
括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评估外部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及实施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误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审计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对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审核,形
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包括:审核公司的对
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财务信息是否完整、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计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相关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数据及法律数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组织召开;当有三分之
二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
知,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
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