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
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司党群人事部为提名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方能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委员的
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名更换、推荐新任
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主要行使下列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及其日常办公机构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
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
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
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
修改,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