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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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保证投资
决策质量,提高投资决策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安徽华
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
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经营管理部为战略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
落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
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四)其他战略委员会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
面决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
知,但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
限制。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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