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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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卫浴”、“公司”)与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
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惠达卫浴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惠达卫浴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
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惠达卫浴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惠达卫浴的说明予以引述。
定文件。
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达卫浴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回购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披露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惠达卫浴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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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7 月 22 日,
公司完成对 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七)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完
成对 3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1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八)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完成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九)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
完成对 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2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十)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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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十二)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由于有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
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取消上述 1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的数量、价格
公司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若本次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将对本次回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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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
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