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计划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1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1.53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业务发展
良好, 经营活动现金流稳健,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等比重较低, 因此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 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实现全体股东价值
的回归和提升,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回购是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 有利于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稳定投资者预期, 增强市场信心。
综上, 本次回购股份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同意《上海飞凯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