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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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鹏都
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
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1 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
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关于 2022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
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是在
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该等交易的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
定,资金拆借按银行同期利率结算利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
完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并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关于 2022 年对外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预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需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预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预计,并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要求。同意该利润
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
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
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关于确认 2021 年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报酬总额及确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得薪酬以
及独立董事津贴、董事长特别津贴,均是依据《公司章程》为原则所确定。同
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按照公司相应制度进行
考核、兑现。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薪酬确定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
    七、关于公司《2021 年证券投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规定
执行;资金调拨、证券账户管控和投资决策权限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未发现证券投资违规行为。
    八、关于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
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充分利用套期保值业务的功能,规避商品价格、汇率、利率大幅波动可能给公
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做出的,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的变更,不属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十、关于公司《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张利庠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张利庠先生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推荐与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本次补选
独立董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张利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关于公司向富滇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向富滇银行申请 2.25 亿元贷款并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姜照
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业务发展所
需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
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完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泽民、江百灵、王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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