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3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人员为 66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24,250 股;
人员为 42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68,000 股。
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 266,533,621 股的 0.63%;
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0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股
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实。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共 72 人,授予价格为 6.29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拟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一期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公司 2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赵鸿滨、董春辉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14,5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
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叶超、伍洋、李哲生、胡松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35,87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25%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25%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年 6 月 6 日届满。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年 7 月 8 日届满。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是
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
绩效评定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7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66 人,符合激励资格的 66 人 2021 年考核结果均为良好
及优秀,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1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是
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
绩效评定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70% 0%
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42 人,符合激励资格的 42 人 2021 年考核结果均为良好
及优秀,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及股票数量
员为 66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24,250 股;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人员为 42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 266,533,621 股的 0.63%。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回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
购注销后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数量占第一期回购注销
已获授的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万股) (万股) 量的比例
票数量
(万股)
董事、常务副 8.75 8.75 50%
张瑞英 17.5
总、财务总监
子公司总经 8 8 50%
胡茂春 16
理
子公司副总 2.5 2.5 50%
魏 彧 5
经理
张辉 子公司副总 5 2.5 2.5 50%
经理
董事、子公司 0.75 0.75 50%
刘毅 1.5
总经理
秦璐 董秘 0.75 0.375 0.375 50%
子公司总经 1.25 1.25 50%
吴旭宏 2.5
理
子公司副总 1.25 1.25 50%
庞义 2.5
经理
子公司总经 1.5 1.5 50%
马建林 3
理
子公司总经 1.05 1.05 50%
孙振山 2.1
理
子公司副总 0.7 0.7 50%
刘淑玲 1.4
经理
子公司副总 0.7 0.7 50%
马晓范 1.4
经理
核心和技术骨干(56)人 106.2 53.1 53.1 50%
合计 164.85 82.425 82.425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限
性股票数量(万 售的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股) (万股) (万股)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胡茂春 子公司总经理 16 8 8 50%
子公司副总经
魏 彧 2 1 1 50%
理
吴旭宏 子公司总经理 2.5 1.25 1.25 50%
马建林 子公司总经理 3 1.5 1.5 50%
孙振山 子公司总经理 2.1 1.05 1.05 50%
子公司副总经
刘淑玲 1.4 0.7 0.7 50%
理
子公司副总经
马晓范 1.4 0.7 0.7 50%
理
核心和技术骨干(35)人 145.2 72.6 72.6 50%
合计 173.6 86.8 86.8
注:激励对象中张瑞英女士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财务总监;刘毅先生为公司董事;张辉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秦璐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
所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达到良好及以上的考核目标。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
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均已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确认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共解除限售股 1,692,250 股,
占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 266,533,621 股
的 0.63%。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锁条件即将成就;公司尚
需根据《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
相关的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关变更注册资本事宜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变更注册资本程序,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八、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
意见》。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