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珈伟新能
股票代码:30031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丁孔贤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
住所/通讯地址
厦 33 层 A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比例不变,表决权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李雳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
住所/通讯地址
厦 33 层 A
股份变动性质 间接持股比例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丁蓓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
住所/通讯地址
厦 33 层 A
股份变动性质 间接持股比例不变,间接控制表决权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博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服
注册地址
务中心四楼 405 室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比例不变,表决权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腾名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 3 号星光行 1505
注册地址
室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比例不变,表决权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奇盛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 3 号星光行 1505
注册地址
室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比例不变,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
修订说明
灏轩投资签订《纾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纾困投资协议》约定的部
分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本报告书现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及相关楷体加粗内容。
声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制本报告书。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务人在珈伟新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珈伟新能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30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简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
指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丁孔贤、李雳、丁蓓、奇盛控股、腾名公司、灏轩投资
上市公司、珈伟新能 指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颍泉国资委 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阜阳国资委 指 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泉能 指 安徽泉能能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潮赋环保 指 上海潮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工投 指 阜阳市颍泉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灏轩投资 指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
腾名公司 指 腾名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
奇盛控股 指 奇盛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
原实际控制人 指 丁孔贤、丁蓓、李雳
丁孔贤、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腾名有限
原控股股东 指
公司、奇盛控股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 指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雳将其所持有的奇盛控股 100%股权转让给阜阳泉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赋,以及丁孔贤、灏轩投资、腾名公司、奇盛控股将其
本次收购
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
各方签署的《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名有
限公司、奇盛控股有限公司、丁孔贤、丁蓓、李雳、阿
《纾困投资协议》 指
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之纾困投资协议》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孔贤、腾名有限公
司、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奇盛控股有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公司四名上市公司股东签署的关于将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阜阳泉赋企业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此差异系
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丁孔贤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201061946********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
通讯方式 0755-85224478
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董事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国籍 中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丁孔贤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姓名 李雳
性别 男
护照号 HP93****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
通讯方式 0755-85224478
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副董事长、总裁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是(加拿大)
国籍 加拿大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雳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亦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姓名 丁蓓
性别 女
护照号 HG14****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
通讯方式 0755-85224478
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董事、副总裁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是(加拿大)
国籍 加拿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丁蓓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亦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企业名称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博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四楼 405 室
法定代表人 丁孔贤
执行董事 丁孔贤
注册资本 1,925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398694945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
经营范围 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4-07-14 至 2044-07-13
通讯方式 0755-26909219
丁孔贤持有其 51.95%股权,丁孔奇持有其 0.05%股权,产业集
股权结构
团持有其 48%股权
企业名称 腾名有限公司(TOWER SUCCESS LIMITED)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 3 号星光行 1505 室
董事 丁蓓、李雳、丁孔贤
注册资本 1 万元港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371657(HK)
企业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通讯方式 0755-28114386
丁蓓持有其 98.37%的股权,Mark Lloyd Honeycutt 持有其
股权结构
企业名称 奇盛控股有限公司(ALPHA GAIN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 3 号星光行 1505 室
董事 丁蓓、李雳、丁孔贤
注册资本 1 万元港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371559(HK)
企业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通讯方式 0755-86547521
股权结构 李雳持有其 1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雳持有奇盛控股 100%股权,丁蓓持有腾名公司 98.37%
的股权,丁孔贤持有灏轩投资 51.95%股权,其中,丁孔贤与丁蓓系父女关系,
李雳与丁蓓系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丁孔贤、
李雳、丁蓓、奇盛控股、腾名公司与灏轩投资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丁孔贤、李雳、丁蓓、奇盛控股、腾名公司、灏轩
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缓解股票质押风险及上市公司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阜阳泉赋签署
了《纾困投资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拟以债务清偿为对价间接出让部分
上市公司股份,并同意将丁孔贤、奇盛控股、腾名公司、灏轩投资所持全部上市
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从而缓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对上市公司
的潜在风险,深化上市公司与地方产业合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阜阳泉赋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由丁孔贤、李雳和丁蓓变更为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从而实现阜阳市颍泉区地方与上市公司双方的战略合作,不仅将有助于协助地方
做大新能源产业规模,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同时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
长期融资能力,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上述间接出让上市公司 6.42%股份及表决权委托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来 12 个月内将不排除继续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向阜阳
泉赋或其关联方转让已将表决权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实施
计划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后续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除上述计划以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未制定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如果未
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珈伟新能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表决权比例
丁孔贤 48,536,369 5.89% 5.89%
灏轩投资
(丁孔贤控制)
奇盛控股
(李雳控制)
腾名公司
(丁蓓控制)
合计 202,125,077 24.52% 24.52%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珈伟新能股份情况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包括转让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表决权委托,具体如下: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东股权
本次交易前,李雳持有奇盛控股 100%股权,且奇盛控股以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 6.42%股份质押给产业集团、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分别为丁孔贤对产业集
团债务、灏轩投资对民生银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灏轩投资对民生银行债务系原
灏轩投资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债权转让形式转变而来)。
灏轩投资签订《纾困投资协议》,约定阜阳泉赋以代偿奇盛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
票质押权所对应的债务的方式,自李雳处取得奇盛控股 100%的股权,从而间接
取得奇盛控股所持上市公司 52,914,7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4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奇盛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设质押权对应的债务本
金包括丁孔贤向产业集团的借款本金 100,436,787.36 元及灏轩投资向民生银行的
借款本金 118,000,000 元。
债务代偿具体方式如下:
(1)阜阳泉赋与丁孔贤及其债权人产业集团、奇盛控股签订《代偿协议》,
约定由阜阳泉赋代丁孔贤向产业集团偿付借款本金 100,436,787.36 元及相应费用。
(2)阜阳泉赋与灏轩投资及其债权人民生银行、奇盛控股签订《债务和解
协议》,约定由阜阳泉赋代灏轩投资向民生银行偿付借款本金 118,000,000 元及
相应费用。
(3)上述两笔债务偿付完毕后,李雳将其持有的奇盛控股 100%的股权转让
给阜阳泉赋,阜阳泉赋间接取得奇盛控股所持上市公司 52,914,712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6.42%。
(二)表决权委托
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73,476,369 股、
总股份比例为 27.55%,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
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
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
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奇盛控股持有 52,914,712 股上市公司股份,其持有
的 31,914,712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丁孔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因被司法执行划转
后减少至 48,536,369 股,其持有股份中的 46,233,952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全
部股份被司法冻结;腾名公司持有 51,108,375 股上市公司股份,其持有股份中的
的 49,565,01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49,565,010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因此,丁孔
贤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的数量变更为 48,536,369 股,
丁孔贤、灏轩投资、腾名公司、奇盛控股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的股份数量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比例变更为 24.52%。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纾困投资协议》
灏轩投资签订《纾困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1:腾名有限公司(TOWER SUCCESS LIMITED)
乙方 2:奇盛控股有限公司(ALPHA GAIN HOLDINGS LIMITED)
乙方 3:丁孔贤、丁蓓、李雳
乙方 4: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释义:
乙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和乙方 4
实际控制人:指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雳、丁孔贤、丁蓓,即乙方 3
标的公司/奇盛控股:奇盛控股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指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过渡期:指签署日(不含该日)至交割完成日(含该日)的期间
产业集团债务 1:指丁孔贤在《还款及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应向产业集团偿
还的债务;截至签署日,债务本金余额为 100,436,787.36 元;奇盛控股将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合计 31,914,712 股的股票质押给产业集团,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
产业集团债务 2:根据《灏轩定向融资项目认购协议》《股权收益权转让协
议》约定,灏轩投资应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前向产业集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第二条 本次投资
各方同意,本次投资采取承债式收购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包括下述本次股份
收购、表决权委托以及后续其他纾困安排。通过本次投资,甲方将取得上市公司
(1)本次股份收购即收购方以实际承担丁孔贤、灏轩投资对外负债作为收
购对价,通过受让取得乙方 2 全部股权的方式,间接收购乙方 2 持有上市公司之
全部股份。为免疑义,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收购方除实际承担前述对外负债外,
就本次股份收购,收购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对价,债务人与被收购方/转
让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与收购方无关。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收购方为支付本
次收购对价,其所承接债务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借款人 丁孔贤 灏轩投资
主要质押人/持股人 乙方 2 乙方 2
质押上市公司股数(股) 31,914,712 21,000,000
最终债权人 产业集团 民生银行
借款本金(元) 100,436,787.36 118,000,000
(2)各方确认,尽管有上述约定,收购方收购对价(即收购方实际承担的
债务)的具体金额,以债务人、债权人、被收购方及收购方签订的具体交易协议
确定为准。以收购方承接上述债务为对价,乙方应交付至收购方名下的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乙方 2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52,914,712 股。
(3)收购方按代偿合同/协议支付了代偿款后,有权要求乙方 2 将其所持上
市公司股票全部质押给收购方,以担保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交易协议项下义务的
履行。
(4)乙方遵守本协议陈述与保证系甲方实施本次股份收购的前提,如乙方
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按本协议及各方书面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按本协议第 7 条约定改组完成日之
前,收购方即有权向上市公司委派相关人员,协助上市公司总经理李雳先生及相
关方完成本次股份收购。
(1)在收购方间接收购乙方 2 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的同时,乙方 1、乙方 2、
丁孔贤及乙方 4 同步将各自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采取附条件终止之方式委托
给收购方,具体内容由各方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2)乙方同意全力配合完成前述表决权委托办理相关事宜,若甲方选择以
定增方式进一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乙方确保全力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定增的申报
及发行工作,并承诺不会因其涉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等自身原因对前述表决
权委托、定增等事宜造成实质性障碍。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控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形成一致行动、将其所持
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征集投票权或作出其他安排等)单独/共同谋求
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未经甲方同意,不
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以任何形式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以外
的第三方行使。
(4)本协议签订后,针对奇盛控股、腾名公司、灏轩投资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乙方促使并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
(1)产业集团债务 2 按照甲方、乙方的相关主体与产业集团达成的协议处
理。除产业集团债务 2 及本协议 2.2 款约定的债务外的乙方剩余债务的纾困具体
安排,以收购方与相关债权人沟通确认后的方案为准;就纾困具体安排相关事项
或其他未尽事宜,相关方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协议约定。各方本着独立自主,互惠
互利的原则,在未来就商业合作发展机会做进一步探讨。
(2)本次股份收购完成后,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环境、
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所采取的举措和措施,为实
现上市公司稳定发展贡献各方的力量。
第三条 本次转让
(1)转让方根据本协议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根据本协议从转让方受让的
系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0%。转让标的股权
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标的
序号 股东
已授权股份数量(股) 已发行股份数量(股) 比例
合计 10,000 1 100%
(2)标的股权附属的全部权益,包括在该股权上产生的任何留存收益、未
分配利润等,随着本次转让一并由受让方享有。
(3)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已授权股份数量(股) 已发行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1 100%
(1)各方同意,本次转让采取承债方式,甲方以其承接民生银行债务和产
业集团债务 1,作为本次转让对价,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对价或交易价款。为
免疑义,甲方承接民生银行债务的本金金额为 118,000,000 元,承接产业集团债
务 1 的本金金额为 100,436,787.36 元,该等债务本金对应的债务总额以甲方与债
权人另行签署的代偿合同/协议为准。甲方除按代偿合同/协议承接上述债务总额
外,不需再另行承担因该债务本金产生的其他任何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
偿款等。转让方与灏轩投资/丁孔贤之间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内部
自行处理,与甲方/受让方无关。
(2)为保证本次转让顺利履行,经各方认可的《债务和解协议》、《代偿
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应在本协议签订同步签订。
(1) 各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之当日:①本协议第 3.2 款第(2)项所列
文件已有效签署;②阜阳泉赋已支付完毕前述民生银行《债务和解协议》及产业
集团《代偿协议》项下的代偿款,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完成如下事项:
董事、高管、公司秘书及相关负责人员(如有)更换为甲方指定人员,且标的公
司已就上述人员设置事项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的相应证明文
件;及
钢印、合同章、财务章、董事印章、银行账户及密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必要或
重要的资料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标的公司注册证书、章程大纲和细
则、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未签发股票、股份转让记
录文件(如转让文书及相关协议(如有))、银行帐户相关文件及标的公司曾经
签署的协议、法定簿册及记录(即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及押记登记册)(应当包括
最新的资料),及标的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如有)、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及所
有其它帐簿、公司记录及文件),移交给受让方。
(2) 在本协议第 4 条先决条件成就之起 2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
提供交割登记资料。
(3) 本第 3.3 款之(1)、(2)所列事项全部完成之日为交割完成日。各
方确认,3.3 款之(1)所述之代偿款支付完毕即视为受让方完成本次转让对价的
支付义务。若甲方按代偿合同/协议支付了代偿款,在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前,
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 2 在其通知时限内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全部质押给甲方,
以担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直至相关义务完成且甲方通知解除质押为
止,乙方应予以配合。
(4) 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完成本次转让交割且在甲方另行书面
通知时限内仍未能完成的,或者第 4 条先决条件不能满足且甲方未同意豁免导致
本次转让交易不成的,或者本次转让因其他原因交割不成或交易失败的,则甲方
在按代偿合同/协议履行了代偿款支付义务后立即取得民生银行债务、产业集团
债务 1 的债权,乙方应就甲方支付的代偿款向甲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以下称“代
偿债务”),奇盛公司以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质押给甲方,为该等代偿债务
提供担保。此外,甲方还有权要求奇盛公司将其所持全部目标股份转让并过户登
记至甲方或其指定受让方,作为乙方对甲方所负代偿债务的清偿方式,乙方应在
甲方通知时限内积极配合并完成该等股份转让登记。为免疑义,若奇盛公司按甲
方要求将其所持目标股份全部转让并登记至甲方指定的受让方名下,则视为乙方
对甲方的代偿债务已清偿;该等目标股份转让的对价为甲方已支付的代偿款,甲
方无须再向奇盛公司另行支付其他对价或款项;乙方各自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
其内部自行解决,与甲方或其指定的受让方无关。
第四条 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受让方本次受让标的股权办理标的股权过户登记,以下列条件均
已获得满足或完成为前提(甲方同意豁免的除外):
(1)本协议及附件已经各方适当签署,本协议及其他附件协议已生效;
(2)甲方对目标集团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已完成尽职调查,且尽职
调查结果与公开披露内容不存在原则性或重大差异,且甲方认可尽职调查结果或
者目标集团已按甲方要求对有关事项予以调整;
(3)本次转让已取得甲方、乙方 2 的内部审批授权或决策同意,且本协议
已经第三方权利人、债权人同意或批准(如需);
(4)本次转让已获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外部主管部门批准(若
适用);
(5)本次转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6)甲方已就本次转让办理国家有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若适用);
(7)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事项已按约定如期完成;
(8)目标集团的业务、财务、法律及行业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已经纠正且得到甲方认可的除
外);
(10)本次转让不违反中国法律,没有任何有权机关作出任何判决、裁定或
命令禁止本次转让,且深交所对本次转让确认无异议。
(1)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意识到可能存在妨碍任何先决条件满足的事实或
情形,其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
(2)甲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豁免本条第 4.1 款先决条件,但不表示放弃该
等先决条件所述事项继续完成,无论标的股权是否交割,应甲方要求,乙方应积
极协助配合并履行相应义务,以促使被豁免的先决条件达成,同时甲方亦应积极
协助并配合。如乙方认为本条第 3.1 款所列明的部分先决条件无法获得满足而需
由甲方豁免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应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同意豁免该等先决条件作出回复,逾期未作回复的视为甲
方同意豁免。
(3)各方应就先决条件的状态及处理进行友好磋商。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可按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为本次转让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以出售、转让、赠与、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直接或间
接处置标的股权,乙方 3 亦不得以出售、转让、赠与、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直接
或间接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乙方 3 承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标的公司、上
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集团遵循以往
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合理损
耗除外);保证目标集团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
维持目标集团与其利益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雇员、销售人员及其他与标
的公司有业务联系的人)的良好关系,以保证目标集团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乙方 3 承诺在过渡期内,除正常业务过程和为完成本次转让需要者外,应尽
力保证目标集团不会从事以下行为(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1)转让、出租目标集团重要资产,或在重要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
(2)给予任何人、公司或其他实体贷款或预支款,或借入任何借款;
(3)引进任何新的管理、经营或会计方法,或对会计方法进行任何实质性
变更;
(4)放弃任何债权、索赔权或其他权利;
(5)为任何人就其债务、责任或义务提供担保;
(6)募集资金或引进新的股东;
(7)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8)目标集团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
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9)修改公司章程;
(10)向现有股东作出任何利益分配(或提出相应提案、议案);
(11)罢免、变更或新增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12)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并、分立,以及任何新建重大项目;
(13)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14)采取正常业务过程以外的任何其他行动。
(1)交割完成日前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交割完成日后的
标的公司股东享有。
(2)过渡期内,若标的公司盈利或净资产增加的,则该部分收益由受让方
享有;若标的公司于交割完成日较审计基准日进一步亏损或净资产减少(以下简
称“过渡期损失”)的,甲方有权以交割完成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
计;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就专项审计报告审出的过渡期损失金额,
甲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
在过渡期内,若发生对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
导致不利于本次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转让方应在知
悉该情况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公司治理安排
开,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1)董事会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为非独立董
事,3 名为独立董事;甲方有权提名 5 名董事,其中 2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
董事;乙方 3 有权共同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由甲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的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
(2)监事会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甲方有权提名 2 名股
东监事。由甲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应按本协议约定修改并执行,且上市公司应根
据相关规定就党建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标的公司章程由甲方决定修改,转
让方及乙方 2 应协助并配合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标的公司章程修改(如需)。
第 11 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与终止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需经过各方协商
同意并经书面签署后方可正式生效;该等变更、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以变更、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一方按本协议第 8.2.2 款约定解除本协议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本次投资;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终止的情形。
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该协
议或违反该协议约定、承诺,则该方应被认为违反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
责任。
协议第 8、9、10 条及本条的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使各自的权益恢
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
行为而终止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第 8 条的约定追究该方的责任。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丁孔贤
乙方(委托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委托方):腾名有限公司(TOWER SUCCESS LIMITED)
丁方(委托方):奇盛控股有限公司(ALPHA GAIN HOLDINGS LIMITED)
戊方(受托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委托授权标的及期限
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73,476,369 股、49,565,621 股、51,108,375 股、52,914,712
股,合计 227,065,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27.55%,包括上述股份因配
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
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
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委托给戊方行使。
票,无需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下列条件之一的,表决权委托亦终止:
(1)戊方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
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
(2)若上市公司获得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
简称“定增”)的全部许可/备案且戊方认可该定增方案并可以通过定增取得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
(3)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或
(4)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为免疑义,戊方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包括不限于参与
上市公司定增、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及其他可采取方
式。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若定增未获得许可/备案,或者定增股份未能
成功发行(以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为准),或
者戊方最终未能通过定增或其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方式实际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前述表决权委托将自动恢复效力。
此外,若戊方将来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可能触发要约收
购的,戊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委托方中之一或多方终止接受本协议项下部分或
全部授权股份的财产性权利的委托,委托方承诺予以配合签署本协议的变更协议
或其他文件(如需)。
因素发生变化,因此各方同意:
(1)委托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因强制平仓、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
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
(2)在受托期限内,委托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其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戊方行使;
(3)在受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
导致委托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戊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授权的范围
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
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
代为投票;
(6)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
应有的其他权利。
配合出具相关授权委托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
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
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不得撤销或单方变更、解除上
述表决权委托。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事项
也适用于本协议。
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下列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纾困投资协议》第 3.3 款的约
定,阜阳泉赋已经在民生银行《债务和解协议》及产业集团《代偿协议》项下支
付完毕代偿款。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纾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1:腾名有限公司(TOWER SUCCESS LIMITED)
乙方 2:奇盛控股有限公司(ALPHA GAIN HOLDINGS LIMITED)
乙方 3:丁孔贤、丁蓓、李雳
乙方 4: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各方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签署了《纾困投资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因疫情等客观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涉及的境外投资备案程序严重滞后,且甲方已
按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原协议项下的代偿款,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
加之上市公司经营的迫切需求,各方就原协议约定的实际控制权取得、公司治
理安排等事宜,进一步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原协议第 2.1 款约定:
各方同意,本次投资采取承债式收购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包括下述本次股
份收购、表决权委托以及后续其他纾困安排。通过本次投资,甲方将取得上市
公司 27.55%的表决权,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现调整为:
各方同意,本次投资采取承债式收购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包括下述本次股
份收购、表决权委托以及后续其他纾困安排。通过表决权委托,甲方将取得上
市公司 27.55%的表决权,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二、原协议第 7.1.1 款约定:
标的股权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且第 2.3 条表决权委托办理完毕并公告后 30 日
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并促使上市公司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1)董事会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为非独立董
事,3 名为独立董事;甲方有权提名 5 名董事,其中 2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
董事;乙方 3 有权共同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由甲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的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监事会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甲方有权提名 2 名股
东监事。由甲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现调整为:
本补充协议签订且第 2.3 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30 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并
促使上市公司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
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1)董事会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为非独立董
事,3 名为独立董事;甲方有权提名 5 名董事,其中 2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
董事;乙方 3 有权共同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由甲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的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监事会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甲方有权提名 2 名股
东监事。由甲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为免疑义,因本条款涉及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制度修改的,各方尽力
促使上市公司在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一并审议通过。
三、其他
上市公司 27.55%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再将阜阳
泉赋收购奇盛控股 100%股权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组成部分或前置条
件,而是继续作为本次投资的后续履行步骤。
案程序。
条款不作变更,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协议继续有效,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然人签字后生效。
府行政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珈伟新能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占总股 表决权 占总股 表决权
股东名称 数量(股)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本比例 比例 本比例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占总股 表决权 占总股 表决权
股东名称 数量(股)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本比例 比例 本比例 比例
丁孔贤 48,536,369 5.89% 5.89% 丁孔贤 48,536,369 5.89% 0.00%
灏轩投资 灏轩投资
(丁孔贤控制) (丁孔贤控制)
腾名公司 腾名公司
(丁蓓控制) (丁蓓控制)
奇盛控股
奇盛控股
(李雳控制)
制)
合计 202,125,077 24.52% 24.52% 合计 202,125,077 24.52% 0.00%
六、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 4 月 2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珈伟新能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
制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股份状态 数量(股)
质押 46,233,952
丁孔贤 境内自然人 48,536,369 5.89%
冻结 48,536,369
境内非国有 质押 49,565,010
灏轩投资 49,565,621 6.01%
法人 冻结 49,565,010
奇盛控股 境外法人 52,914,712 6.42% 质押 31,914,712
腾名公司 境外法人 51,108,375 6.20% 质押 51,000,000
截至 4 月 2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共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共计 98,101,379 股,占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1.90%。
(二)股份限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珈伟新能股份限售情况如
下:
股东名称 限售股股数(股) 限售原因 拟解除限售日期
丁孔贤 46,836,369 高管锁定股 每年年初解锁所持股份的 25%
股东名称 限售股股数(股) 限售原因 拟解除限售日期
合计 46,836,369 - -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第四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2022)鲁 10 执 39 号,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2,494 万股及孳息按照办理股票过户登记的前一日收盘价全部划转至
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内,以抵偿债务,变动比
例 3.03%。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
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
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名有限公司、奇盛控股有限公司、
丁孔贤、丁蓓、李雳、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之纾困投资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丁孔贤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李雳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丁蓓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孔贤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腾名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丁蓓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奇盛控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李雳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深圳
股票简称 珈伟新能 股票代码 300317
丁孔贤、李雳、丁蓓、阿拉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
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南路 3099 号中国储
公司、腾名有限公司、奇盛 讯地址
能大厦 33 层 A
控股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间接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委托表决权
的方式,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202,125,077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比例:24.52%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比例:24.52%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其中丁孔贤直接持有珈伟新能 5.89%的股份,并通过灏轩投资控制珈伟
行的股份比例
新能 6.01%的股份;丁蓓通过腾名公司控制珈伟新能 6.20%的股份;李
雳通过奇盛控股控制珈伟新能 6.42%的股份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202,125,077 股
持股比例:24.5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有表决权比例:由 24.52%减少为 0.00%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其中丁孔贤直接持有珈伟新能 5.89%的股份,并通过灏轩投资控制珈伟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新能 6.01%的股份;丁蓓通过腾名公司控制珈伟新能 6.20%的股份;阜
例
阳泉赋通过奇盛控股控制珈伟新能 6.42%的股份;李雳不再直接或间接
持有珈伟新能的股份;且丁孔贤、灏轩投资、腾名公司、奇盛控股共计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由 24.52%减少为 0.00%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将不排除继续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向阜阳泉赋或其关联方转让已将表决权委托给阜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阳泉赋行使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实施计划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后
续减持
续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除上述计划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制定其他
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是√ 否□
说明:2014 年 12 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灏轩投资作为标的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的原股东之一,对标的公司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业绩作出业绩
补偿承诺,具体为若标的公司未达成业绩条件,灏轩投资需按照相关协
议约定进行股份补偿。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2019 年 8 月,上市公司对 2016、2017 年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后,江苏华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业绩,按照追溯调整后的金额灏轩投资需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回购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2020 年 4 月,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用现金补偿的方式替代股份补偿,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会审议通过,补偿方式具体为:灏轩投资用现金补偿替代股份补偿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对应的现金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8,959,132.86 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灏轩投资已支付补偿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剩余补偿金因股份冻结、资金紧张等原因尚未支付,后续灏轩投资将积
极筹措资金补偿剩余金额;除灏轩投资上述欠款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清偿的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公司为其负债提
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尚需
按照中国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完成商业注册信息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丁孔贤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李雳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丁蓓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孔贤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腾名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丁蓓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奇盛控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李雳
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