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
天长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及选举程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被人为
操纵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宗玉先生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王宗玉先生成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参考市场公开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
确定,经测算,本次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价格优势,
且租赁期满后,可与业主方讨论优惠续租事宜,有利于公司以较为优
惠的价格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条件良好的居住场所,满足公司长期
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
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基于公司为满足青年职工的住宿需求,有利于公司吸引
人才留住人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会因本次关联
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形成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该项关联交易不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
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王 本 哲
惠 汝 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