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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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
天长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十一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及选举程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被人为
操纵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宗玉先生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王宗玉先生成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参考市场公开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
确定,经测算,本次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价格优势,
且租赁期满后,可与业主方讨论优惠续租事宜,有利于公司以较为优
惠的价格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条件良好的居住场所,满足公司长期
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
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基于公司为满足青年职工的住宿需求,有利于公司吸引
人才留住人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会因本次关联
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形成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该项关联交易不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
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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