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
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认为: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项,担保金额为1,57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发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也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数额累计为 908,806 万元),占 2021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63.87%,公司无逾期担保数额。
二、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
风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
对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了
制度规范,并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同时,对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的
要求也比较明确。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做好内部控制效果
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中的缺陷。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良好,
适当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相匹配的,是合理的,有利于适应
公司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更好的回报公众投资者。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
聘请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后,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
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关于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经认真审阅公司有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说明及独立意见:
用公司资金情况。
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性往来,占用资金354.86万元。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 2021 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
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
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在认真审阅议案、深入了解公司拟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基础上,认为公
司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21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
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八、关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持有的欧科亿股票用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由证金公司负责
偿还。证金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金融平台,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
安全性较高。公司通过参与该项业务,可以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九、关于下属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
的独立意见
本次下属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符合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格林美香
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能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
客观地反映其经营成果和真实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下属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事项。
十、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规划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
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十一、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