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
荐机构”)作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鹏飞”、“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长城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通过与华鹏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审
计会计师等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华鹏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
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及高风险
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
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
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各项业务的控制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财产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
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
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 缺陷影响
营业收入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错
重大缺陷
报;资产总额的5%≤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5%;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5%;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利润总额的5%;
一般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1%;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重要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
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要错报;公司以前年度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要错报需
要进行追溯调整;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
在重大隐患;内控评价重大缺陷未完成整改;
重要缺陷:公司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
在隐患;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开展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测评等情况,经
检查和评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也
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华鹏飞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
鹏飞已建立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和管理发展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鹏飞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广红 刘国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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