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通知、登记
第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不含召开当日,下同)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地点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所在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
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
签名册上签字,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前入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按公司规定
的时间进行登记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不得
提出质询及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1、会场设施未置全时;2、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协助会议主持
人组织会议,处理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置备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公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表决结果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交易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监事
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
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
权,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
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
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
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
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
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
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
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
进行选举。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股东
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在大会秘书处登记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先向大会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持有股份数额。
第四十五条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分钟,并不得超过 2 次。
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可以就议事程序或议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及次
数。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做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做出回答。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四)其他重要理由。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议题审议后,应即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五十条 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及时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章。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
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
汇报。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