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
遵守了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加上 2021 年度之前发生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2021 年度公司主
要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额度相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保金 担保 是否
担保对象 关公告披露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期
额 类型 逾期
日期 日)
自主债权发
博韩伟业(北京) 连带责
科技有限公司 任保证
之日起两年
自主债权发
博韩伟业(北京) 连带责
科技有限公司 任保证
之日起两年
自主债权发
博韩伟业(北京) 连带责
科技有限公司 任保证
之日起两年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 连带责 自主债权发
链管理有限公司 任保证 生之日起两
年
自主债权发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 连带责
链管理有限公司 任保证
之日起两年
自主债权发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 连带责
链管理有限公司 任保证
年
自主债权发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 连带责
链管理有限公司 任保证
年
自主债权发
东莞华鹏飞现代物 连带责
流有限公司 任保证
年
自主债权发
东莞华鹏飞现代物 连带责
流有限公司 任保证
年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除
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能
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四、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并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次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
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可、同意继
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
提出的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七、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李道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盛宝军 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