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
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
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专门
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下
同)的单位任职(“任职”指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下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应对被提名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全体董事会
成员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物顾问报告,作为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项至(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上述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六章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
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