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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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
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
     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签署保证,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被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时,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内
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开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公司
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
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四)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五)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七)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
(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一)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四)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决定;
(十六)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七)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公告;
(十九)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公告;
(二十)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告;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二十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漏、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时。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或者否决情
   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披露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将上述事宜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由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
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制定专人作为制定联络人,定期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
      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正职领导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其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告内容涉及公司各部门信息,各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三条 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办公室报请董事会秘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要求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
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
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
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
   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
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
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原则上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
事务执行事宜。
              第六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相关信息给董事会办公
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者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项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但尚
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六十四条 凡在制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同时
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制定
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第六十六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
件亦由董事会秘书制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
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10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错
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
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
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重大事件而未
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日
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修订而与其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
的要求执行,公司也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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